加盟糾紛演變總部判賠?

摘要:加盟糾紛演變總部判賠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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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是一場因加盟後履約爭議而引發的民事訴訟。加盟主於合約簽訂後依約繳納加盟金與權利金,投入門市經營,但營運初期即遭遇原物料供應不穩、技術指導未完整等問題,遂依契約條款進行催告並主張終止合約。總部則否認違約,主張加盟金為一次性給付,已投入裝潢與教學,並反控加盟主未付權利金,不應退還任何費用。

雙方爭點包括合約終止是否合法、加盟金是否應退還、裝潢費用是否成立、以及擔保用本票是否應返還。一審不採原告主張,全數駁回;二審則改判認定總部有供貨遲延事實,原告終止契約合法,應按比例返還加盟金與本票。此案呈現出台灣加盟契約中履約義務界定與風險分配的重要性,也提醒品牌與加盟主雙方,在簽約前應更加重視契約內容的清晰與對等。

目錄

一、咖啡館的加盟糾紛案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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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兩年,一起咖啡館加盟糾紛悄悄浮上檯面。

一對懷抱創業夢想的青年,選擇投入一家強調文創氛圍的連鎖咖啡品牌,依約繳納超過百萬的加盟金與本票擔保,並在短短數月內投入裝潢、人力與開幕行銷。然而開業後卻屢屢面臨原物料斷貨、教學支援不到位等營運困境,幾經溝通未果,他們最終以LINE訊息通知總部終止合作。

沒想到,這場看似單純的創業選擇,最後走上了法院的審判席,雙方爭執的焦點包括:合約是否已被合法終止?加盟金應否部分返還?總部是否真正違約?而這些問題的答案,都藏在那一份原本彼此都以為只是「標準格式」的加盟契約之中。

▲一審法院認定的四大爭點與判決方向

原告主張解除合約是否合法?

法院說:

  • 加盟契約為「繼續性契約」,依法律只能終止不能解除(除非另有特約或法律明文)。

  • 即使原告主張被告有遲延供貨、教學不全等「不完全給付」,原告仍未依法定程序催告,也沒有再次催告取得終止權,因此主張解除或終止都「於法無據」。

合約是否已合法終止?

法院說:

  • 原告於112/2/24僅發出一次LINE催告,但並未詳細說明供貨問題的具體情況,未再次催告。

  • 被告4/7寄出存證信函,只是催告復業,不構成合意終止

  • 所以,雙方的合約仍在有效期間內,並未終止

原告能否請求退加盟金、權利金與本票?

法院說:

  • 合約未解除也未終止,加盟關係仍然存在,因此原告無權請求退還加盟金、權利金或本票

  • 原告援引《民法》第259條想請求比例返還加盟金,因條件不符也不成立。

原告要求返還5萬元不當得利是否成立?被告主張抵銷是否有效?

法院說:

  • 原告確實多付5萬元(被告也未否認),依法應可請求返還。

  • 但原告積欠權利金一年(至少12萬6,000元),被告主張以債務抵銷(依《民法》第334條),法院認為抵銷成立,所以原告不能再主張返還這5萬元


✅ 五、最終法院結論:

法官判決:

  • 原告的全部請求(加盟金、權利金、本票、不當得利)均無理由,駁回。

  • 假執行的聲請也一併駁回

▲高等法院

🧭 高等法院「改判」的關鍵理由總結如下:

1️⃣ 認定原告終止合約合法

  • 原告主張:加盟期間內被告有「遲延供貨」「未供貨」「技術指導未完成」等不完全履約情形。

  • 原告依合約第7條,在112年2月24日以LINE催告3日內改善供貨問題,未改善後於3月31日明確傳訊終止契約

  • 法院認定:原告依契約催告後終止,程序合法。

    • 此條件經雙方不爭執認為一次催告就能終止

    • 且被告確實有遲延交貨情形,有LINE對話與出貨紀錄佐證(如棉花糖、花生醬、莓果、咖啡豆等一直缺貨)。

👉 因此法院改判「合約已合法終止」,不再像一審那樣認為契約仍繼續中。
雲光創意行銷認為,這也是最重要的一點。加盟合約的設計影響法院的判決,又一樁實例。

二、📋 加盟合約糾紛常見爭點對照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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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從一審到高等法院,差了將近百萬。

爭點類型原告主張被告抗辯一審見解高等法院見解
1. 合約是否已終止已於112年2月24日LINE催告,3月31日以LINE通知終止,符合契約第7條程序。被告無違約,催告內容不具明確性,合約仍存續。認為催告未詳列違約內容,未再次催告,程序不完備,終止不合法。認定催告內容明確,被告供貨確有遲延,且雙方合意只需一次催告即能終止,終止合法有效
2. 是否可請求退還加盟金合約履行僅74日,應按剩餘期間比例退還未履約部分之加盟金(原主張返還137萬)。加盟金為一次性給付,已用於店面裝潢與教學,不應退還。合約未終止,加盟關係仍存,不得請求返還。合約已終止,應依誠信原則按比例退還,扣除已發生之裝潢成本(38萬),餘101萬9324元應返還
3. 裝潢費金額是否可被認定為50萬元否認50萬說法,認為未提供具體支付證明。聲稱裝潢費用50萬元,已支出現金並提出估價單。接納裝潢主張,認定已發生支出,金額不詳。認為僅有估價單不足採信,但原告不爭執確實有裝潢,並以門市盤讓價格38萬元作為推估值,據此認定裝潢成本為38萬
4. 原物料遲延供貨是否成立多次LINE紀錄催告、缺貨嚴重,難以營業。主張原告未整理訂單、交貨已盡力,延遲非其責。無深入審認細節,未採信供貨遲延成立。詳細比對LINE對話與出貨紀錄,認定被告多項原料遲延、未供貨屬實,造成原告無法正常營業,屬有責違約。
5. 是否應返還溢付款(5萬元)明確主張溢付,請求返還。欠繳權利金可抵銷。欠繳權利金可抵銷,拒絕返還。合約已終止,權利金債務不再持續,不得抵銷,應返還5萬元(原告各得2萬5)。
6. 本票是否應返還合約終止,擔保目的消失,應返還。合約仍存續,本票仍具擔保性。合約未消滅,不返還本票。合約已終止,擔保目的消滅,應依契約第9條返還本票

三、🧠 :為什麼高院會改判返還 100 萬多元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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➡️ 因為高院認為:

  1. 合約終止是合法的,有明確催告與證據支撐

  2. 加盟金與合約期間具比例關係,可按履約天數計算退還

  3. 裝潢費部分推估為38萬,其餘未履約部分應退還

  4. 不當得利原則+誠信原則支撐部分加盟金返還

結語:以加盟合約降低爭議風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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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這則的加盟糾紛中,我們看到,即使雙方曾有合作意願,若加盟合約中缺乏對供貨流程、技術指導內容、費用用途等細節的明確約定,當實際營運出現履約爭議時,不僅會迅速瓦解雙方的信賴關係,更可能引發複雜的法律訴訟。
因此,加盟合約不只是合作的起點,更是風險管理的第一道防線。透過合理的條款設計,例如:清楚的供貨時效、明列教學時數與內容、加盟金的組成與不可退條件、本票返還條款的客觀判準等,能有效降低後續的爭議與不確定性。

一份具備雙方信賴、責任與保障機制的加盟合約,才能讓品牌與加盟主走得長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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